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供电,控制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工作状态及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转换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的消防应急灯及其相关附件组成。
劳士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系统组成图
一、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系统的组成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应急照明主要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设备。
二、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系统的基本功能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的基本功能如下:
1、应急启动功能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应能采用自动和手动阀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功能,即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灯具和相关系统设备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发挥其疏散照明和疏散引导指示的作用。
2、持续应急时间
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为:系统应急启动后,系统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系统设备在蓄电池供电状态下,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要求,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不应小于设置场所所需的只需应急时间要求,系统的该项性能指标是保障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持续发挥疏散照明和疏散引导指示功能的关键指标。
3、系统的自检功能
为了定期检验系统蓄电池电源的有效电量能否满足系统持续应急时间的要求、检验系统设备能否正常应急启动,系统应具备有如下系统自检功能:
(1)系统应能每月、每季进行一次系统应急启动功能和持续应急时间的检查;
(2)月自检持续时间应在300-600S之间;季自检持续时间不应低于生产者标称的季自检持续时间,且不应小于30min;
(3)系统不能应急启动或持续应急时间不满足要求时,系统应发出自检故障报警;
(4)系统应能记录和查询系统自检类别、自检时间和自检故障信息。
4、系统复位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系统应具有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的系统复位功能。其中,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采用手动方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以上是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的组成及基本功能简介,更多相关内容请浏览江门劳士照明网站http://www.laoshi-lighting.com/【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