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要求
一、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要求,根据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执行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以下场所需要安装消防应急灯(大型酒店、宾馆、机场、车站、地铁站、大型行政商业楼及写字楼、工厂及办公楼、高档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商场、超市、地下通道及工程隧道等处。
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在建筑物的以下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劳士消防应急照明灯楼梯间安装使用实拍图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通道,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每层超过1500㎡的展览厅、营业厅、演播厅、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室等位置;
劳士消防应急照明灯银行大厅安装使用实拍图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等处。
劳士消防应急照明灯工厂车间安装实拍效果图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名词解释为: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名词解释为: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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